第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