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