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商业促销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街道、公共绿地等区域采取播放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在禁止时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