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在禁鸣区域、禁鸣路段或者禁鸣时间鸣喇叭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