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本条例规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