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条已废止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工具从事产生环境噪声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