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动物经营或者家庭饲养动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