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建设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轻轨道路,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