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已废止施工单位应当于开工前,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施工单位名称、施工时间、施工范围和内容、噪声污染防治主要措施、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