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九条已废止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间隔距离,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设施等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