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三条已废止工业企业应当在使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固定设备三个月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所拥有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和在正常情况下所发出的噪声值、使用时间和防治噪声污染所采取的措施,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