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二条已废止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当通过合理布局固定设备、使用低噪声设备、调整作业时间、改进生产工艺等方式,并按照规定配置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减振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排放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