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已废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禁止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