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