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中心城区山体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中心城区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