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山体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保障山体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山体保护属地管理工作职责,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山体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