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施工造成山体破损,修复治理的责任人不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未达到修复治理方案和技术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给予警告;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治理,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修复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