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保护标识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予警告;逾期未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