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修复治理第三十条有效纳入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破损山体修复治理工作,应当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