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山体保护范围内耕地、林地、荒山等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当在依法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山体保护责任。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应当约定山体保护的内容。承包方或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违法采石、采砂、建房、采土等造成山体破坏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