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保护山体周边建设控制区内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山体生态保护和空间景观维护的要求,减少对山体的遮挡,确保视线廊道,保持山体良好的自然生态和空间景观效果。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