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开展山体保护范围内既有建设情况的调查和建档工作,根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对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制定分类处置方案,组织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