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山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可以规划建设消防、供水、电力、通信、气象、地震监测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为保护山体所需的公共基础设施外,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山体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前款规定的设施外,可以规划建设对社会开放的游园及配套服务设施和农村村民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