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山体保护界线,设立界桩以及其他保护标识,标明保护范围、责任单位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山体界桩以及其他保护标识。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