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竹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防治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