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体保护专项规划要求,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立山体自然灾害监测制度,开展环境治理、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和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山体的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