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实施及监督检查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