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一)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因国家、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变更中心城区山体保护界线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