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七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山体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山体土地资源、统筹山体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