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山体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山体土地资源、统筹山体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