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山体的范围、资源特点、地质结构、风貌景观、生态功能等进行分析评价,将山体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明确分级保护措施。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划定保护山体周边的建设控制区,明确规划建设的管控要求。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