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山体保护名录;(二)保护范围及界线;(三)分级保护范围及措施;(四)规划图纸;(五)法定图则;(六)修复治理措施。山体保护图则应当明确山体的空间保护范围、保护措施、规划管控要求等内容。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