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山体保护专项规划草案,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三)山体保护专项规划草案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

(四)讨论通过后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五)批准后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