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竹业、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编制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