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竹业、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编制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山体保护专项规划”)。

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泸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