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处理山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