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山体保护工作职责: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焚烧秸秆等行为进行查处;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和古树名木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林业竹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擅自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以及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行为进行查处;

(四)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等行为进行查处;

(六)民政部门负责山体地名的管理工作,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造成山体破坏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承包耕地和农村宅基地实施管理,对擅自猎捕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文化旅游、公安、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