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村公路规划为交通专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县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集镇规划、村庄规划,并与旅游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相协调。

县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县道规划、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经批准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项目,纳入全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所有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未入库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经审定的年度计划项目不得擅自更改。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