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决定工程监理。农村公路建设施工,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向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要求设立质量、安全责任公示牌,公开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主要质量、安全控制指标和质量监督举报电话。施工期间应当符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农村公路建设在半幅施工的情况下,施工方应当设立标示标牌、安全警示标志。对过往车辆、行人进行安全疏导,确保道路通行安全。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