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农村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自治县与邻县接边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具体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协商解决。通乡公路建设用地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通村公路建设用地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受益的村组调剂解决或者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解决。跨村公路建设用地具体工作,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村道建设用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清除地上果木、青苗、林木、坟墓等具体问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发生的土地、山林纠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农村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农村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