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应急管理和工程质量相关法规规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安全主体责任,勘察、设计、监理及其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建立质量责任档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预留或者缴纳质量保证金。县乡道建设项目保修期限不少于两年,村道建设项目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施涉及的村组可推荐二至三名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已完工但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的临时通行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评价结果按照规定时间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县招投标综合监督部门和信用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