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非机动车或者行人闯红灯的,处警告或者三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