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