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未礼让行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未礼让行人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