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携带犬只外出未拴束牵领或者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