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损坏、涂污公共场所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