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聘请文明行为监督员,对公民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