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