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发挥作用,教育引导村(居)民遵守文明行为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