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公民应当重视家庭教育,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倡导以下行为:(一)家庭成员相互扶助,和睦相处,互尊互爱;(二)孝老爱亲,关爱老人,鼓励精神抚慰;(三)男女平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四)重视子女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五)勤劳致富,自强自立;(六)崇尚科学,文明祭祀,抵制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七)予以倡导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