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以下网络自律行为规范:(一)传播正能量,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登录不良网站,不浏览、不下载、不散布有害信息;(二)尊重他人隐私,不泄露他人信息或者擅自发布他人照片、视频等;(三)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利用网络攻击、侮辱或者诽谤他人;(四)防止网络沉迷和网络成瘾,抵制和防范网络赌博、诈骗等行为。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