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公民应当爱护生态环境,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倡导以下行为:
(一)低碳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节约资源,适度使用水、电、油、气、暖等;
(三)珍惜粮食,按需点餐,提倡“光盘行动”;
(四)绿色消费,抵制过度包装,鼓励废旧利用、循环使用;
(五)使用清洁能源,减少使用化学洗涤剂和化肥农药;
(六)减少产生生活垃圾,养成随手捡拾垃圾习惯;
(七)义务植树,遵守禁牧规定,爱护草原植被;
(八)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九)予以倡导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