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晋江、洛阳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依法报请批准。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晋江、洛阳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方案,采取措施按期达标。限期达标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